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 绩效工资奖金及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措施

时间:2018-11-04 23:44:01 作者:公考数据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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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两个消息,公务员法拟作重要调整,职务与职级并行,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改养老等保险待遇规定,事业单位职称评审、晋升、工资制度改革等,具体我们一起来看看。

公务员事业单位改革 绩效工资奖金及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措施

一、公务员法拟作重要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11月1日起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小编帮大家简单的概括一下该修订草案提出了哪些新的变化?

1、职务与职级并行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从法律层面上打破了基层公务员晋升难的“天花板”,基层公务员即使没有走上领导职务岗位,也可以通过职级晋升,体现自己的价值。

2、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修订草案明确,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修改养老等保险待遇规定

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此外还提到,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二、事业单位职称评审、晋升、工资制度改革

近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晋升、工资制度启动了新的改革,让人才评价更加科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1、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做法

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以下简称“四唯”)专项行动。

2、开展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目前,事业单位岗位分别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晋升渠道已经相对成熟,但管理岗位受限于单位级别等因素,晋升渠道比较狭窄。

人社部2016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2017年,厦门启动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职员制改革和管理岗位晋升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难点,整个改革涉及当事单位和诸多管理部门。

据甘肃省人社厅消息,甘肃省2018年将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3、多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事业单位发放多少工资不能自己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合理收入差距,但也制约了部分事业单位制定科学的激励机制。

近期,重庆、浙江、山西、江西、上海等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例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

关于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请往下看。

重庆: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

2017年11月底,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重庆市推出了三项新举措,强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机制。

首先,通过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考核事业单位的公益任务完成情况和事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允许事业单位“做大分配蛋糕”,并对在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领域作出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其次,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配足配好“切蛋糕的餐具”,允许事业单位灵活确定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三,给事业单位的“蛋糕”配上“奶酪”,实行激励性特殊报酬在绩效工资外单列,以清单方式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人员兼职收入、高等学校教师多点教学收入、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收入”等14项收入项目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浙江:破解绩效工资平均主义的问题

2017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动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

按照“分类完善、放宽搞活”的总体思路,《若干意见》突出考核激励导向,分类建立了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按一定比例增长,着力解决考核结果应用性不足、事业发展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不挂钩等问题,为推动事业单位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注入活力。

同时,为破解绩效工资分配“平均主义”的问题,《若干意见》明确,通过考核增长的绩效工资总量,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科研一线、成果显著的人才倾斜,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若干意见》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导向,让有能力、有成果、有技术的各类人才通过创业创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获得合理合法报酬,通过试行“绩效工资总量+X”管理模式,对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绩效、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横向项目、文创产业发展等五个“X项目”进行专项激励,明确这些激励政策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分配,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高端科研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

通过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设置“X项目”专项激励政策,结合国家正常工资标准调整等举措,在事业单位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激励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事业单位行业特点,最大限度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山西:试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自主分配改革

2017年10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在8所本科院校和4所公立医院开展绩效工资自主分配试点。

此次试点,山西省明确规定按照“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的原则,核定下达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总额。各试点单位在此调控总额内,可自主确定实际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调控总额的,不再需要审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相关试点单位将自主创新薪酬分配方式,探索开展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试点,自主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这将更有利于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激发单位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江西: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

2017年12月,江西省启动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江西省印发的《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薪酬结构,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突出项目激励收入和实际贡献挂钩。

在分配自主权方面,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并可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上海: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2017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和奖励机制。

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框架,结合科研机构行业特点,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核算和绩效评定办法,形成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与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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