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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回应电子烟小程序遭批量封杀:涉嫌违规

时间:2019-05-10 13:01:50 作者:公考数据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导读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微信回应电子烟小程序遭批量封杀:涉嫌违规 以下为具体内容:

【微信回应电子烟小程序遭批量封杀:涉嫌违规】 5月8日,记者发现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YOOZ商店等在内的电子烟零售小程序均已暂停服务。根据小程序页面显示,上述各家小程序暂停服务是由于内容属于平台未开放的服务范围。对此,微信方面表示,上述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

在过去半年受资本热捧的电子烟创业品牌中,除少量玩家已开始铺设线下渠道外,多数品牌以线上销售渠道为主,而主要渠道并不只是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更多源自微信小程序。而如今,这样的情形不知还能延续多久。

5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YOOZ商店等电子烟零售小程序均已暂停服务。小程序页面显示,上述各家小程序暂停服务是由于内容属于平台未开放的服务范围。

对此,微信方面回复记者称,上述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同时,记者还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微信平台对待涉嫌违规小程序,会根据具体案例进行核查后再进行相应处理。

实际上,这不是微信小程序对电子烟行业的首次规范。4月中旬,电子烟MOTI魔笛的小程序商城也曾因同样问题被暂停服务,但后者在整改后重新上线。据记者了解,MOTI在整改过程中改用了有赞的小程序工具。但就此次被封杀的小程序而言,其中也不乏使用有赞小程序的品牌。

小程序“隔离”电子烟?

在政策法规尚未明确之际,电子烟企业被连泼冷水。对于经营者来说,舆论质疑是一方面,面临的更严重问题还在于线上渠道被封杀。

继今年“3·15”晚会曝光电子烟存在的问题后,天猫、京东、苏宁都曾一度屏蔽电子烟关键词,而此后虽然前两家平台恢复了电子烟搜索,但苏宁至今也没有重新上线电子烟产品。

4月15日,北京市疾控中心发布的《2018年中国互联网烟草营销数据监测结果》显示,微博等青少年用户众多、监管相对缺位的互联网平台,成为烟草营销的重灾区。尤其提到,一些原本用于“生活方式分享”和“种草”的APP中,出现了许多烟草类文章。而在此之后,小红书就全面清理了电子烟相关内容。同时,小红书方面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小红书反对以任何形式来传播烟草,在核查所有相关信息,下线了所有提及烟草的笔记”。

实际上,不论是电商平台的屏蔽还者小红书的内容清理,对于电子烟创业企业来说这或许都未伤筋骨。曾有电子烟从业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很多电子烟创业品牌来说,最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品牌的微信公众号商城和小程序商城。也正因如此,此次微信小程序疑似对电子烟“动刀”才让行业内紧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搜索多家电子烟小程序发现,目前,在较为知名的电子烟创业品牌中,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YOOZ商店均已暂停服务;今年4月中旬曾被下架的MOTI魔笛小程序商城在经历整改重新上线后,目前仍可正常打开;而电子烟品牌“小野”的小程序商城“vvild小野商城”亦能正常打开。

对于微信小程序究竟是否要全面清理电子烟相关内容,微信方面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烟弹会被界定为“烟草制品”,不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推广、销售,微信小程序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运营。经核实,“MOTI商城”“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因此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

归类未明确,监管待提速

通过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确实不被法律法规所允许。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明确电子烟(主要指烟油雾化类产品,不含加热不燃烧型产品)属于烟草产品,也正因为如此,各大电商才会继续售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标准分类号(CCS)了解到,烟草产品在分类号中的代码为B35,烟草加工与制品归属于代码X85/89,而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斗烟、水烟、鼻烟、烟砖、烟饼等产品,这当中并未明确提及烟油雾化类电子烟。

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归口于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两份国标计划《20171624-Q-456电子烟》《20172264T-456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已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2月15日分别下达,目前处于批准阶段。而在上述两份国标计划中,电子烟、电子烟液在中国标准分类号中均属于X87代码范畴。这也意味着,一旦上述两份国标计划通过批准并发布,电子烟将明确被归为制烟类产品接受监管。

另有法律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规定,电子烟应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但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这些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正如今年“3·15”晚会中所说,就目前而言,相较于国外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或医药产品来管理的态度,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却打着科技公司的旗号,把电子烟当作是一种电子产品来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管。

而也正如此前光明网在社论文章中所说的,在电子烟如野草般疯长的前提下,央视“3·15”晚会无疑是提了个醒。标准不明、监管滞后,很可能衍生出诸多危害尤甚的乱象。所以,电子烟的成瘾性、危害性到底如何,是否该被纳入禁烟范畴,市场准入门槛和销售门槛该如何设置,这些都得有系统地研究。总之,对于电子烟这种新兴事物、新兴行业,系统监管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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